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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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42號上訴人 許秋華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詩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依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內容,是否對於本訴及反訴均全部上訴並不明確(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表明對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準此,本件上訴人倘僅對本訴不服而上訴,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本件上訴人倘對本訴及反訴均全部不服而上訴,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180,000元(60,000+120,000=18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