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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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75號原告萬澤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志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賴柏宏 律師 許家豪 律師被告 王文俊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4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之先位、備位聲明分別為「被告應將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萬股之股份返還與原告」(股票號碼、張數、股數等均如起訴狀附原證二所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項請求間具有應為選擇之關係,依前揭之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綜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