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85號原告 紀秉杰
紀曉文 紀進卿 被告祭祀公業紀長者
一、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財產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所稱「派下權所佔之比例」,倘規約對此未規定,應以房數定之,而非依派下員之人數定之(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要旨、91年度台抗字第60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紀長者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並未提出「祭祀公業紀長者」總財產清冊、派下員名冊等,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之一,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祭祀公業紀長者總財產額為基準,依原告主張之派下權比例計算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其訴訟標的價額核算裁判費後自行補繳。
(二)如原告未能依前項自行查報並補繳裁判費,本院即認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