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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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99號上訴人即原告鋐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鋐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良邦建材有限公司、廣榮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68,
6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