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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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10號原告 賴廷熾 訴訟代理人 賴冠余 被告 張芷翎 即 廖慶北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芷翎為被告廖慶北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慶北於宣示判決後即民國108年9月2日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原告具狀陳報張芷翎為被告廖慶北之繼承人,並提出戶籍謄本1件可證。是張芷翎即應列為被告廖慶北之承受訴訟人,並與本件原告及其餘被告共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