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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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勝楓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執聲字第2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勝楓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195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8月8日確定,108年8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詳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15頁、107年度扣保字第55號扣押物品清單),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勝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8款之規定,以106年度偵字第319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現金2萬8000元為其犯罪所得,亦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6頁、106年度偵字第31956卷第9頁反面),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贓證物款收據、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羅國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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