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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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563號
原   告 台灣精銳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彩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哲豪 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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