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1號上訴人 蔡昭鴻 上訴人 蔡昱健 上訴人 蔡毓芳 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蔡敏昇 被上訴人陽明醫院法定代理人 謝景祥 被上訴人 董正義 被上訴人 陳宏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2日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分別於100年7月26日及100年7月28日送達上訴人及依法寄存於太宮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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