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7號原告 侯尚余 原名 侯仁彗 .
卓承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黃瓊英 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原告係請求判決確認兩造間就嘉義市○○路○○○號租屋關係不存在,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就上開房屋並無任何租屋法律關係存在,是依卷附資料,原告倘獲勝訴,其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非明確,原告又未提出得以計算之方法及證據,故應認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45號裁定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應再繳納新臺幣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