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67號抗告人 林舜卿 抗告人 何璧修 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07月04日本院100年度家聲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07月04日本院100年度家聲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100年07月21日裁定限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而查,上揭裁定已於100年07月25日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然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