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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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72號上訴人 陳春美 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施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0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07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查上開裁定已於100年07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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