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四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曾慶雲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