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又所犯附表編號2、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2、編號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編號3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2、編號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4年2月、3月間某日起至│96年2月7日│96年2月7日│││95年6月18日│││├───┬───┼───────────┼───────────┼───────────┤│偵查案│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號├───┼───────────┼───────────┼───────────┤││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3394號│96年度毒偵字第1458號│96年度毒偵字第1458號│├───┼───┼───────────┼───────────┼───────────┤│最後事│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1799號│96年度訴字第1080號│96年度訴字第1080號││├───┼───────────┼───────────┼───────────┤││判決日│95年7月31日│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決├───┼───────────┼───────────┼───────────┤││案號│94年度訴字第1799號│96年度訴字第1080號│96年度訴字第1080號││├───┼───────────┼───────────┼───────────┤││確定日│95年8月31日│96年5月25日│96年5月25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又15日│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