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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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慶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5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柏慶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中段補充恐嚇之內容為「及『如果你再找他們麻煩我就讓你死好』之文字訊息」;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補充「又被告先後以上揭訊息恫嚇告訴人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恐嚇危害安全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侵害相同法益,屬恐嚇行為之數舉動接續進行,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遇事不思以理性處理,竟以如事實欄所載訊息恐嚇告訴人,行為實屬不該,暨其並無前科,素行尚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有正當職業、家境勉持、犯罪之動機係因飲酒後聽聞其女友與告訴人有糾紛一時情緒失控,屬單一偶發事件,事後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新臺幣1萬5000元(見本院卷附調解筆錄),且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且其已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告訴人因此表達願宥恕被告,同意給予緩刑之機會,此有上開調解筆錄附卷為證,足見被告確有悔悟之心,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林鈺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菁徽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5356號被告林柏慶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柏慶因 方郁琳 與其女友產生糾紛,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24日14時7分許,以其女友之手機,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 林爸 絕對會讓你死」、「他媽的我絕對會讓你死得很難看」、「我保證會死得很難看,我跟你講,如果你明天再不來跟我道歉,林爸絕對會讓你死得很難看。會死在那裡齁。」等語音訊息給方郁琳,使方郁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
二、案經方郁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柏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方郁琳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通訊軟體LINE語音訊息譯文對照表及擷圖1份在卷 可佐 ,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林柏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檢察官林鈺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