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科亞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家禎 代理人 黃嘉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10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鄭美莉┌─────────────────────────────────────┐│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益夆實業股│永豐銀行樹│100年9月15日│129,623元│AE0000000││││份有限公司│林分行│││││││ 賴美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