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告顯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億權 被告 許勝發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依法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億肆仟 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肆佰參 拾壹萬零捌佰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佰參拾壹萬零參佰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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