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 陳忠民 被告 張棟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