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游光正
簡立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9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