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 許美興 被告 林佑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蘇州市○○路○○○○號3幢806室之房地部分,請陳報該房地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並應按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依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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