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 莊源章 訴訟代理人 胡翠萍 被告 莊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16,010元(計算式:宜蘭縣○○鄉○○段○○○○號:590.45㎡×公告現值16,728元/㎡×1/3=3,292,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預繳裁判費3,000元後,尚應補繳30,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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