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重訴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二六О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甲○○殺人等、丙○○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被告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一次,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葉居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