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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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債務人 周克燉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亦有債務人提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20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3,972元;第72期清償3,988元,總清償金額28萬6,000元,清償成數為4.05%。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尚有
坐落於花蓮市○○段○○○○號土地(地目:道,總面積157平方公尺,房地持分比例0.01714,下稱系爭土地)一筆(見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33至35頁)存卷可考。系爭土地房地現值金額為8萬3,703元(見消債更卷第35頁),惟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非土地價值之唯一標準,審酌系爭土地地目為「道」,變價不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執字第9982號執行事件之第三拍底價計7萬元,債務人願提出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1期,每期增加清償972元;第72期增加清償988元,即第1至72期增加清償合計7萬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49萬3,920元,扣除必要支出30萬2,400元後,餘額為19萬1,520元,遠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8萬6,000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大同區,每月必要支出1萬2,600元,尚
低於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6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5,544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至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自力所
能獲得之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前已敘明,則清償成數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經審酌債務人之上開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後,餘額3,000元(計算式:
15,600-12,600=3,000),已將該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除每月固定收入外,更將名下具有價值之不動產核算提出等值現金全數分期清償,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6年72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3,972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㈠」欄所示。第72期清償3,988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㈡」欄所示。││3.更生方案如1期未履行,視為全數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4.債權總金額:7,056,321元。││5.總清償金額:286,000元。││6.總清償比例:4.05%。│├─────────────────────────────────────┤│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受分│每期受分│││││配金額㈠│配金額㈡│├──┼─────────────────┼──────┼────┼────┤│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9,703│512│514│├──┼─────────────────┼──────┼────┼────┤│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2,912│233│234│├──┼─────────────────┼──────┼────┼────┤│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2,585│221│222│├──┼─────────────────┼──────┼────┼────┤│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4,892│284│285│├──┼─────────────────┼──────┼────┼────┤│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5,195│481│483│├──┼─────────────────┼──────┼────┼────┤│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91,264│727│730│├──┼─────────────────┼──────┼────┼────┤│7│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516,939│854│857│├──┼─────────────────┼──────┼────┼────┤│8│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38,427│472│474│├──┼─────────────────┼──────┼────┼────┤│9│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34,404│188│189│├──┼─────────────────┼──────┼────┼────┤││合計│7,056,321│3,972│3,988│└──┴─────────────────┴──────┴────┴────┘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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