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崔澤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崔澤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項)」及「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項)」,並於民國10
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規定有利受刑人,自應適用之。
二、經查:㈠受刑人崔澤宇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0號判
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81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竊盜、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5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5至11所示之罪刑,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0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㈡其中附表編號1至8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
9至11所示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於105年11月9日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4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31日2│101年6月28日12│101年7月9日1│││時50分許│時10分許│時50分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8859號、第│偵字第8859號、第│偵字第8859號、第││號│10116號│10116號│10116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0│102年度易字第20│102年度易字第2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2.02.21│102.02.21│102.02.21│││日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未經事實審理)│(未經事實審理)│(未經事實審理)││├──┼────────┼────────┼────────┤│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814號│814號│814號││判決├──┼────────┼────────┼────────┤││判決││││││確定│102.06.05│102.06.05│102.06.05│││日期││││├───┴──┼────────┴────────┴────────┤│備註│編號1至4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16日2│101年8月23日0│101年9月1日0│││時40分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8859號、第│偵字第11516號│偵字第11516號││號│10116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0│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號│151號│151號││││││││├──┼────────┼────────┼────────┤│事實審│判決│102.02.21│102.10.14│102.10.14│││日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未經事實審理)│(未經事實審理)│(未經事實審理)││││││││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判決││814號│3097號│3097號││├──┼────────┼────────┼────────┤││判決││││││確定│102.06.05│102.11.27│102.11.27│││日期││││├───┴──┼────────┼────────┴────────┤││編號1至4合併定│編號5至8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2│1月確定。│││年2月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8日0│101年9月25日0│101年9月16日20│││時許│時許│時26分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1516號│偵字第11516號│偵字第11516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51號│151號│151號││├──┼────────┼────────┼────────┤│事實審│判決│102.10.14│102.10.14│102.10.14│││日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未經事實審理)│(未經事實審理)│(未經事實審理)││├──┼────────┼────────┼────────┤│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3097號│3097號│3097號││判決├──┼────────┼────────┼────────┤││判決││││││確定│102.11.27│102.11.27│102.11.27│││日期││││├───┴──┼────────┴────────┼────────┤││編號5至8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9至11合併定││備註│1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10│11││├──────┼────────┼────────┼────────┤││││││罪名│違反電信法│違反電信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101年9月1日│101年9月8日││││4時1分16秒│1時14分37秒││││4時2分58秒│1時18分29秒│││犯罪日期││4時0分55秒│││││4時3分50秒│││││4時13分41秒│││││4時14分48秒││├──────┼────────┼────────┼────────┤│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1516號│偵字第11516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51號│151號│││├──┼────────┼────────┼────────┤│事實審│判決│102.10.14│102.10.14││││日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未經事實審理)│(未經事實審理)│││├──┼────────┼────────┼────────┤│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3097號│3097號│││判決├──┼────────┼────────┼────────┤││判決││││││確定│102.12.16│102.12.16││││日期││││├───┴──┼────────┴────────┼────────┤│備註│編號9至11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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