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77號原告 夏姿愉
賴月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被告 郭輝煌
張寶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70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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