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44號原告直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春吉 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 律師被告錦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木 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 律師
陳佳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9月28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