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75號原告 陳育驊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 律師被告 蕭創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6年度訴字第12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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