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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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二號、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一七七號偵查卷第36頁,保證金收據號碼:
刑保字第91001291號),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乃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拘提無著,亦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且經本院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然具保人已住所不明,無法送達,致未據具保人偕同或通知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函覆、被告暨具保人戶籍資料及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附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黃美盈法官楊麗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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