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65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被告 黃琮展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0年度訴字第76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黃琮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證人、共犯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0年6月2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後於審理中,因相關證人已到庭陳述完畢,乃認被告黃琮展無勾串證人、共犯之虞,而對其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嗣再訊問被告後,因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仍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100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惟今本案業經審結,且因另案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確定(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270號),業經本院同意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0月28日借提執行而撤銷羈押,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是被告已不在本院羈押中,本院無從准予具保,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