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仲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仲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仲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叁佰玖拾壹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柒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