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原告 陳麗玲
黃品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珮郁 律師被告 王志維
李叢安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李英毅 被告 鍾典宏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周彥 憑律師上列被告王志維、李叢安、鍾典宏等人因本院101年度重訴13號殺人案件,經原告陳麗玲、黃品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