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捌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信德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17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8張均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另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信德所犯賭博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1753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件查扣之六合彩簽注單8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則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