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49號上訴人 陳秋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劉淑芳 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上訴人僅繳納6,830元,短繳110元。又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符,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計10,520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