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76號
原告 黃士恩
被告 洪鉦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