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佳宏
賴志聰上列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之仿TAURUS廠PT911型半自動手槍壹支(槍枝管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經扣案之改造之仿TAURUS廠PT911型半自動手槍壹支(槍枝管編號0000000000號),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所規定之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之槍砲,而被告賴佳宏、賴志聰(業已死亡)等人未經許可,無故持有上開改造手槍,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三一三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請依上開法條諭知沒收。
三、經查,上開扣案改造之手槍一支,係仿TAURUS廠PT911型半自動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滑套及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局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刑鑑字第○○○○○○○○○○號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按。是故,上開扣案改造之改造之仿TAURUS廠PT911型半自動手槍一支(槍枝管編號0000000000號),確係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