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立奇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毒偵字第2593號、10
2年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共計驗餘淨重壹點壹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參捌公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貳支(分別驗餘淨重零點柒貳貳壹公克、零點柒肆陸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立奇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乙案,被告張立奇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584、25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共計驗餘淨重1.1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038公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2支(分別驗餘淨重0.7221公克、0.7464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被告張立奇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584、25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扣案物品確分別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15公克、0.7221公克、0.7464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038公克),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9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
101年8月3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紙在卷可憑,是本件扣案之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摻有海洛因之香菸2支,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及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38條第1項第
1款、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