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243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 巫嘉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所為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送達於相對人戶籍地,因招領逾期,以致原件退回,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適用。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存證信函所載相對人地址為「臺中市○里區○○路○段○○○巷○弄○號」,固經臺中大里草湖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件,惟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相對人已於民國97年11月14日入臺南監獄服刑中,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1年8月27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10026465號函附卷足稽。是本件相對人並無居所不明之情事,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