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椀支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3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椀支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被告僱用不知情、姓名不詳之成年工人,就經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而繼續興建至完成,為間接正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違反規定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罪。爰審酌被告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不僅未經許可擅自復工,更無視於主管機關之制止,仍繼續施工,足見其漠視公權力之執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被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然迄今仍未拆除違建(業據被告於102年2月25日本院訊問時供明在卷)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