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94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庚○上訴人丙○○
戊○○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蔡美君 律師
程才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第三行關於「對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對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黃雯惠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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