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丙○○丁○○以上上訴人與乙○○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甲○○對本院民國99年7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345,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緣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而提起上訴為有利於全體當事人之事項,上訴之效力及於全體,應認為被告丙○○、丁○○均為上訴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