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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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1號債務人 王育正 代理人 吳文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王育正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0日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裁定自98年12月16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
次查,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旭東科技有限公司之銷售人員,每月實領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6,000元,並有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兼職實領薪資每月1萬2,000元,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有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9年1月至99年5月薪資轉帳明細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00至104、109至113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60期清償,第1至59期每期清償2萬3,000元,第60期清償
1萬6,375元,總清償金額為137萬3,375元,清償成數為100%,則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共3萬8,0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2萬3,000元,尚餘1萬5,000元。而依債務人所陳,其目前居住臺北縣淡水鎮,每月必要支出1萬4,750元,雖高於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99年度臺北縣最低生活費為1萬0,
792元,惟參酌債務人係從事銷售業務,則因工作所需,支出較高之通訊及交通費用,乃屬必要,故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尚屬合理。況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方案之受償總額為137萬3,375元,已高於債務人聲請時之財產總額
1萬8,360元(即未上市之新生源生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辰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上櫃之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亦高於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46萬4,315元,且其總清償比例為100%,對債權人之權益已有充足之保障。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即5年)清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第1至59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萬3,000元,第60││期清償1萬6,375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欄││所示。││3.債務總金額:137萬3,375元。││4.清償總金額:137萬3,375元。││5.總清償比例:100﹪。││6.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除有下述⒎之情形外,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如債權表││所示債權總合。││7.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⒏更生方案之保證人: 王伯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高雄縣○○鄉○○○○○路○○○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59期每│第60期受│││││期受分配金額│分配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195元│1,544元│1,099元│├──┼──────────────┼──────┼──────┼────┤│2│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3,800元│566元│406元│││公司(原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6,551元│2,622元│1,853元│├──┼──────────────┼──────┼──────┼────┤│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3,502元│3,743元│2,665元│├──┼──────────────┼──────┼──────┼────┤│5│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75,195元│7,958元│5,673元│├──┼──────────────┼──────┼──────┼────┤│6│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榮│392,132元│6,567元│4,679元│││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合計│1,373,375元│23,000元│16,375元│├──┴──────────────┴──────┴──────┴────┤│叁、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第1至59期每期受分配金額=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第60期受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第1至59期受分配總金額。││四、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