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514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告 廖霈蓉 (原名 廖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48,354元,有其起訴狀在卷可稽。而被告籍設臺中市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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