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492號
原告 呂芳玲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陳德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佩芳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