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6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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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694號
原告 杜凱瀛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
被告 李柔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鎮○○路○段○○巷00號,有卷附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