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435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柯青峯 (已死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電信費用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核,相對人已於民國111年9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參,其已喪失權利能力,而不具得為訴訟行為之當事人能力。本件依當事人狀況,無從調解,爰依前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