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九一0號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右當事人與乙○○○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一百三十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零八百零五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豐卿
法官張蘭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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