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77號原告 黃慧貞 被告 張苙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