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宏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字第791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宏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賴宏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33號、99年度訴字第2698號(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82號上訴駁回,嗣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經最高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848號上訴駁回確定)、100年度訴字第1325號、100年度簡字第672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5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6、7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附表:受刑人賴宏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21日│99年11月21日│99年7月2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495號│偵字第4495號│偵字第255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33│100年度訴字第333│99年度訴字第269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2月18日│100年2月18日│99年11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33│100年度訴字第333│100年度台上字第││││號│號│1848號││判決├───┼────────┼────────┼────────┤││判決確│100年3月21日│100年3月21日│100年4月21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376號、10│執字第4376號、10│執字第4376號、10│││0年度執更字第427│0年度執更字第427│0年度執更字第427│││3號(編號1至5定│3號(編號1至5定│3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年10月)│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7日│100年3月7日│99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76號│毒偵字第976號│偵字第413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32│100年度訴字第132│100年度簡字第672││││5號│5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9月5日│100年9月5日│100年10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32│100年度訴字第132│100年度簡字第672││││5號│5號│號││判決├───┼────────┼────────┼────────┤││判決確│100年9月26日│100年9月26日│101年1月2日(撤│││定日期│││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376號、10│執字第4376號、10│執字第791號(編│││0年度執更字第427│0年度執更字第427│號6、7定應執行有│││3號(編號1至5定│3號(編號1至5定│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年10月)││└───────┴────────┴────────┴────────┘┌───────┬────────┐│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13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672││││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0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672││││號││判決├───┼────────┤││判決確│101年1月2日(撤│││定日期│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是││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91號(編│││號6、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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