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強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348號上訴人 温復鈞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韻如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制案件,不服本院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270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偵字第2348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温復鈞係 張秀枝 之子, 吳梨姬趙雅婷 之婆婆,温復鈞與吳梨姬則係鄰居。吳梨姬於民國(下同)99年8月25日在其臺中市新社區(改制前為臺中縣○○鄉○○○村○○街○○號住處門口焚燒紙錢,致毀損張秀枝所有之美國花生1棵、唐竹4棵、杏花1棵等作物,張秀枝因恐其門口之植物遭燒毀,即拿相機拍照存證,引起吳梨姬之不滿,竟於同日18時15分許,強行進入臺中市○○區○○村○○街○○號張秀枝住處,要求張秀枝交出懸掛於胸前之相機,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張秀枝為防護其相機,乃與吳梨姬發生拉扯,趙雅婷、 溫紀涵 等見狀亦加入戰局,互相拉扯;吳梨姬竟另行起意,與趙雅婷各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與張秀枝發生拉扯,致張秀枝受有前胸部、左肩、左手、腕、肘及右手多處擦挫傷、第四指血腫等傷害(吳梨姬強制、傷害犯行、趙雅婷傷犯行部分,均另經本院判決確定)。温復鈞於99年8月25日18時30分許,聽聞上開吳梨姬、張秀枝二人發生爭執之訊息後,心生不滿,即前往上開吳梨姬住處找吳梨姬理論,於爭執中,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對吳梨姬舉手作勢欲打人,並對吳梨姬嚇稱:要打死妳等語,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由恐嚇吳梨姬,致吳梨姬心生畏懼,並足以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吳梨姬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案下列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皆無疑義,合先敘明。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温復鈞(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坦承伊確有於上揭時地找吳梨姬理論,惟否認有何恐嚇之犯行,,並辯稱:伊自始至終並無作勢打人,且未說要打死你之語言,伊與吳梨姬爭執過程中舉手,是怕誤觸對方衣物或身體,避免無謂之嫌,吳梨姬並未心生畏懼云云。
三、經查:
(一)按被告係張秀枝之子,吳梨姬為趙雅婷之婆婆,被告與吳梨姬則係鄰居。吳梨姬於99年8月25日在其臺中市○○區○○村○○街○○號住處門口焚燒紙錢,致毀損張秀枝所有之美國花生1棵、唐竹4棵、杏花1棵等作物,張秀枝因恐其門口之植物遭燒毀,即拿相機拍照存證,引起吳梨姬之不滿,竟於同日18時15分許,強行進入臺中市○○區○○村○○街○○號張秀枝住處,要求張秀枝交出懸掛於胸前之相機,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張秀枝為防護其相機,雙方進而發生拉扯,趙雅婷、溫紀涵等見狀亦加入戰局,互相拉扯;吳梨姬竟另行起意,與趙雅婷各基於傷害之不確定犯意,出手與張秀枝發生拉扯,致張秀枝受有前胸部、左肩、左手、腕、肘及右手多處擦挫傷、第四指血腫等傷害之情事,業據證人吳梨姬、趙雅婷、張秀枝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且有監視錄影帶一份在卷可參,並經檢察官勘驗明確,有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此外,復有張秀枝驗傷診斷證明書1份(見警卷第33頁)在卷可資佐證,上開事實堪認為真。
(二)又證人吳梨姬到庭結證稱:「(99年8月25日下午6時30分許,被告是否有到你家去?)證人答:有,他要打我,說要讓我死,手抬起來,錄影帶看得很清楚。」、「(總共有幾人去你家?)證人答:他一人先進來,他母親張秀枝、妹妹後來才進入我家,被告先進來要打我。」、「(被告進入你家做什麼動作?)證人答:他進來態度很兇,手舉高 高作勢 要打人,口說要我死,他在外面時就很大聲。我們家二個女人,一個小孩會害怕,有嚇到,他衝進來,我們嚇一跳,我們與他們關係不好。」、「(被告進入你家之前,有無說什麼?)證人答:沒有聽清楚,但是有大小聲,在門口就很大聲,然後衝進來。」、「(他說要你死這句話,你媳婦有無聽到?)證人答:有聽到,被告的樣子像是要打人,我的媳婦就跑過來。」、「(被告手舉高高說要打死你,你是否會害怕?)證人答:當然會怕,他是年輕人,我是老人...」、「(被告進入你家後,你媳婦有無推被告?)證人答:有,因為被告進入後態度像是要打人,我媳婦有推他一下。」、「(你剛才說被告有對你說要打死你,請問是何時說的?)證人答:是他手舉高時說的。」、「(說的是否大聲?)證人答:還好,但我確實有聽到,我媳婦也有在場。」、「(當庭播放系爭光碟,請你指出被告說要打死你的時間為何?)證人答:他舉手是在剛才錄影帶大約1分10秒左右,至於說打死我,可能是因為他太大聲了,所以錄音沒有錄起來。」...「(剛才螢幕裡面推被告之人,是否趙雅婷?)證人答:是的,因為媳婦不要被告進入我家,所以才推他。」、「(你對被告在畫面中舉手作勢的行為,你的感覺如何?)證人答:我會害怕。」等語(詳參本院101年1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而證人趙雅婷亦到庭結證稱:「(被告進去你住處,有無做什麼動作,說什麼話?)證人答:他進來時,氣沖沖說要打架嗎,並且舉手對我與我婆婆說要給你死,我就生氣把他推開,不然他就打我下去了,我就趕他出去。」...、「(被告有舉手這個動作,你會怕嗎?)證人答:是的,我當然會怕,當時只有我、我婆婆、我壹個幼稚園的小朋友而已。」、「(被告說要打死你這句話,你會不會怕?)證人答:會怕。」...「(被告是何時說要打死你及你婆婆?)證人:就是被告舉手作勢的時候說的,但是詳細內容不太記得了。」、..「(當庭播放系爭光碟,請問你指出被告說要給你死這句話,是在何時說的?)證人答:就是大約1分9秒或1分10秒被告舉手作勢時說要給我死的,然後我才推他,而他也有推我。錄影光碟的聲音沒有錄的很清楚,但是我記得就是被告舉手作勢的時候說的,錄影光碟內容雖然沒有錄到這句話,但是被告當時確實有說過。」..「(當庭播放系爭光碟,你在1分3秒、4秒、5秒、9秒時都有對被告說話,是否記得說話內容為何?)證人答:我只記得剛才有錄音到的,你現在是怎樣,不要進來我家,其他的內容,因為錄音聲音破掉了,沒有錄到,我也不記得了,我們當時現場說話的內容,有些是沒有錄到的。」等語(詳參本院100年1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依上開證人吳梨姬、趙雅婷證述內容,證人吳梨姬、趙雅婷到庭經隔離交互詰問,其二人就被告於發日進入吳梨姬臺中市○○區○○村○○街○○號住處,看見吳梨姬即態度很兇,且手舉高作勢要打人,並口說要給你死等語之情節,證述內容大致相符,顯見告訴人吳梨姬指訴被告於99年8月25日18時30分許,因聽聞上開告訴人與張秀枝二人發生爭執之訊息後,心生不滿,即前往上開告訴人住處找告訴人理論,於爭執中,基於恐嚇之犯意,對告訴人舉手作勢欲打人,並對告訴人嚇稱:要打死妳等語,應非虛言。
(三)且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帶,其結果如下:【左下畫面:
0:37(即零分37小秒,下同)~0:41:上訴人(勘驗筆錄誤載為告訴人)出現於左下畫面中,身著綠衣及短褲,並向吳梨姬之住處走去。
0:42:上訴人於吳梨姬住處門外大喊:你搶什麼(臺語)?
0:44:上訴人於吳梨姬住處門外大喊:你搶啥(臺語)?右下畫面:
吳梨姬對上訴人說:搶相機啦(臺語)。
上訴人:搶啥,相機是你的喔(臺語)。
趙雅婷自右下畫面出現。
上訴人、吳梨姬開始爭吵,但無法辨識其爭吵內容。
吳梨姬:你在照相。
上訴人:你搶啥,誰的東西。
吳梨姬:大家拿來洗。
左下畫面:
0:55:張秀枝、溫紀涵出現,並往吳梨姬之住處走。右下畫面:
上訴人:按吶(其他無法辨識)。
吳梨姬:大家拿來洗(臺語)。
上訴人:按吶,來阿(其他無法辨識)。
吳梨姬:大家拿來洗(臺語)。
上訴人:阿你是在搶什麼。
吳梨姬:好好好,尚好,叫警察(無法辨識)。
上訴人上前,趙雅婷自吳梨姬身後往上訴人方向前進。
趙雅婷:(無法辨識)上訴人:你惦惦啦(臺語)。
趙雅婷:你尚好惦惦。
趙雅婷雙手推上訴人,並將上訴人推至門外。
趙雅婷:你現在怎樣。
上訴人:你怎樣。
趙雅婷:你現在是怎樣啦。
右下畫面:
1:07:上訴人自門外進來,並右手握拳向上舉起。上訴人:你現在是怎樣啦。
趙雅婷:你出去啦。
上訴人:我不打女人。
上訴人與吳梨姬繼續爭吵,但無法辨識其爭吵內容。
1:10:上訴人持續將右手舉起,上訴人被張秀枝拉住右手並拉至門外。
左下畫面:
1:12:上訴人被張秀枝及溫紀涵拉住並往其住處方向走。上訴人、趙雅婷、吳梨姬持續爭吵,但無法辨識其爭吵內容。
1:20~1:25:上訴人被張秀枝及溫紀涵拉住並繼續往其住處方向走,上訴人並持續回頭與趙雅婷爭吵。
趙雅婷:你打看看。我叫警察來就好。
上訴人:好阿,不要太囂張。
~勘驗結束~】
(四)按被告於得知其母張秀枝與吳梨姬為攝影之事發生爭奪相機,且發生拉扯,致張秀枝受有前述傷害之情事,進而至吳梨姬前開住處理論,觀諸上開現場監視錄影帶勘驗內容,被告於吳梨姬住處門外即大喊:你搶什麼(臺語)數次,且與吳梨姬爭吵時,亦對吳梨姬稱:你搶啥,誰的東西。且口出「按吶,來阿」等挑釁言語,足見被告係懷盛怒而至吳梨姬住處理論無誤。又於爭執中,被告與吳梨姬除言語爭吵外,證人趙雅婷有以雙手推上訴人,欲將上訴人推至門外,其後上訴人再自門外進來,隨即右手握拳向上舉起作勢打人,顯見案發時,被告於爭吵中遭推趕出門後,有恐嚇打人之行為應屬無誤,被告辯稱:其舉手僅是防止誤觸吳梨姬、趙雅婷衣物或身體,避免無謂之嫌云云,顯係卸責之詞,委無可採。證人張秀枝雖到庭證稱:被告因怕會碰到對方僅有舉手,趙雅婷拿竹竿製之掃把要打被告,並罵被告「臭卒仔,要打架,我沒有怕你」云云,惟經本院於101年1月6日當庭播放監視錄影帶,趙雅婷並無拿竹竿製之掃把打被告,且沒有對被告罵「臭卒仔,要打架,我沒有怕你」之言語,證人張秀枝上開證述,實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再審諸卷附案發時之監視錄影光碟,其收音系統非佳,案發時爭吵雙方之言語,多有未及錄取之處,業據證人吳梨姬、趙雅婷到庭陳證甚明,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當庭播放監視錄影光碟勘驗屬實,然參酌被告於檢察官偵訊中自承:「..我生氣時講不好聽的話,我願意道歉...」等情(詳參偵卷第41頁100年1月12日訊問筆錄),更明被告於案發時,確有口出惡言之情事。另參諸證人吳梨姬、趙雅婷二人前開證述內容,一致證稱:被告於案發日爭吵間態度很兇,且手舉高作勢要打人,並口說要給你死等情節,被告既盛怒前來找吳梨姬理論,於盛怒下舉手握拳作勢打人以威嚇吳梨姬,其於氣急敗壞下口出惡言以助威嚇之勢,本屬常情。證人張秀枝證稱:被告對吳梨姬未有恐嚇言語,顯屬迴護被告之詞;而被告否認有出言恐嚇吳梨姬,亦屬避重就輕之詞,均無可採。
(五)按刑法第305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最高法院26年渝非字第1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30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案發當日,聽聞上開吳梨姬、張秀枝二人發生爭執之訊息後,心生不滿,即前往上開吳梨姬住處欲找吳梨姬理論,於爭執中,對吳梨姬舉手作勢欲打人,並對吳梨姬嚇稱:要打死妳等語,依其動作及語意,顯有加害吳梨姬生命、身體之意,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且吳梨姬確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此經證人吳梨姬到庭證述明確,按諸前揭說明,自應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否認其行為已達恐嚇危害安全程度之抗辯,亦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六)綜此,被告上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能採認。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對告訴人吳梨姬所為恐嚇之犯行,洵堪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原審以被告所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依其職權行使,於法定刑度內分別量處被告拘役20日,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諭知緩刑。核無違誤或不當之處,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吳星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玉聰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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