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國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94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國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傅國斌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10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9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1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附表:受刑人傅國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編號2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1日│97年8月間某日│97年8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8年度偵緝│檢察署98年度偵緝│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1614號│字第1615號│字第161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9│100年度易緝字第5│100年度易緝字第5││事實審││29號│號│號││├────┼────────┼────────┼────────┤││判決日期│100年9月6日│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9│100年度易緝字第5│100年度易緝字第5││判決││29號│號│號││├────┼────────┼────────┼────────┤││判決│100年9月6日│100年9月13日│100年9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編號2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7年間某日│97年間某日│97年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8年度偵緝│檢察署98年度偵緝│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1615號│字第1615號│字第161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緝字第5│100年度易緝字第5│100年度易緝字第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緝字第5│100年度易緝字第5│100年度易緝字第5││判決││號│號│號││├────┼────────┼────────┼────────┤││判決│100年9月13日│100年9月13日│100年9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編號2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7年間某日│97年間某日│97年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8年度偵緝│檢察署98年度偵緝│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1615號│字第1615號│字第161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緝字第5│100年度易緝字第5│100年度易緝字第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緝字第5│100年度易緝字第5│100年度易緝字第5││判決││號│號│號││├────┼────────┼────────┼────────┤││判決│100年9月13日│100年9月13日│100年9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0│││├────────┼────────┼────────┼────────┤│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5月間起至97│││││年9月間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064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事實審││461號││││├────┼────────┼────────┼────────┤││判決日期│100年11月1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判決││461號││││├────┼────────┼────────┼────────┤││判決│100年12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