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簡字第3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宏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8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4月7
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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